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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总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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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试验结果应与该设备历次试验结果相比较,与同类设备试验结果相比较,参照相关的试验结果,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,进行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断。

4.2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试验项目、周期或要求时,对主要设备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;对其它设备可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。

4.3 110kV以下的电力设备,应按本规程进行耐压试验(有特殊规定者除外)。110kV 及以上的电力设备,在必要时应进行耐压试验。

50Hz 交流耐压试验,加至试验电压后的持续时间,凡无特殊说明者,均为 1min;其它耐压试验的试验电压施加时间在有关设备的试验要求中规定。 

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力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值,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插入法计算。

 充油电力设备在注油后应有足够的静置时间才可进行耐压试验。静置时间如无制造厂规定,则应依据设备的额定电压满足以下要求:

500kV >72h

220 及 330kV>48h

110kV及以下>24h

4.4 进行耐压试验时,应尽量将连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(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不在此限),但同一试验电压的设备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。已有单独试验记录的若干不同试验电压的电力设备,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,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,此时,试验电压应采用所连接设备中的最低试验电压。

4.5当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,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:

a)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以加强绝缘时,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;



《总则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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